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
陈光中,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见证改革开放40年·人物
陈光中:为法治立言
本刊记者/胥大伟
本文首发于总第882期《中国新闻周刊》
12月15日,北京寒风萧瑟。
临出门前,88岁的陈光中再次检查了一下自己的着装。他的手有些颤抖,调整了一下自己的领带,又摸了摸西服的纽扣,并坚持穿上并不保暖的皮鞋。
当天,由《中国新闻周刊》主办的“‘影响中国’2018年度人物荣誉盛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陈光中既是年度法治人物的颁奖嘉宾,也是获奖嘉宾——他获得的奖项是“‘影响中国’见证改革开放40年人物”。
领奖台上,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一直小心地托着陈光中的胳膊。沈德咏虚扶的不仅仅是他的颁奖人,还是他的老师。35年前,沈德咏还是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时,陈光中是他的老师。
35年后,师生同台站在“影响中国”的舞台上。以他们为中国法治进步作的贡献,获奖可谓实至名归。
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陈光中治学严谨,崇尚科学,倡导创新。几十年来他对法治孜孜以求,学术上笔耕不辍,著作等身。他力主司法改革,并立志要用立法的主张来推动中国法治。
在“影响中国”活动现场,陈光中说自己是个“过来人”,见证了新中国法治建设一路曲折、颠簸走向进步的历程。对于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他表示法治要与民主结合,“我们的法治应该是以公正作为生命线,公正意味着要加强人权保障,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立言者:不想当法官,只想做法学家
陈光中出生在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的一个乡绅世家。取名光中,有“光大中华”之意。少时的陈光中天资聪慧,性格开朗,爱好广泛。他喜欢读古书,还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拉胡琴。这些少年时代的爱好,有的一直保留至今。
受《左传》中“三立”的影响,少年时的陈光中就确立了此生要“立言”的志向。他说,立言就是要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让你的著作、学术思想能留下来”。
1948年夏,陈光中考取了清华大学和中央大学法律系,他选择就近入读中央大学。虽然选择了法律,但他说自己从没想过当法官,而是立志成为法学家,因为法学家的身份可以更好地做一个立言者,让自己的学术思想、理念和主张影响立法,进而影响司法进程。
1950年,陈光中通过考试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两年的北大学习生涯虽短,但北大民主之风,深深地感染着他,并影响了他的一生。
毕业后,陈光中留在北大法律系,成为一名助教。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以及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陈光中告别了北大,来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与创建工作。
在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陈光中从1954年开始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此间,陈光中在业务上开始崭露头角,陆续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并参与编写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
然而,接着一场突然而来的政治风暴,让他的法学生涯搁浅了22年。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开始。此前有过“右派” 言论的陈光中被定为“严重右倾错误”,并被开除出共青团。法学政治性很强,不符合“政治条件”的陈光中被调出法学队伍,改去教中国通史。不过,陈光中自小对历史感兴趣,加上心性乐观,他对这个安排也能安然处之,干脆就研究起了中国古代法制史。
“文革”期间,他先是作为“漏网右派”被审查批斗,后来又被下放到安徽濉县五七干校劳动锻炼,前后长达六年之久。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白白浪费了许多时间,让陈光中不胜感喟“忍使教鞭作钓竿”。不过,他也没有被苦难打倒,反而在“五七干校”炊事班学会了炒菜做饭。
1978年,当改革的春风拂面而来时,陈光中也迎来了自己学术生涯的“第二春”,这一年他48岁。
1982年秋,陈光中被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重新接触阔别20多年的法学业务。这份久别重逢让他倍加珍惜。
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成立,陈光中被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并随后被评为教授。1986年,陈光中成为中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由他创立和主持的博士点是全国最早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其后的近十年时间里也是全国唯一的诉讼法学博士点。1988年,陈光中出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3年任校长,1994年卸职,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近半个世纪之久,陈光中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他出版著作35部、教材19本;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栋梁之才,其学生中有4位先后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还有2位长江学者。2001年,他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法学专家严端曾评价他:“大气,看问题站得比别人高,看得比别人远,这个特点几乎无人能敌。他在诉讼法学界获得权威地位是实至名归。”
参与者:“疑罪从无”入法的关键先生
1993年,陈光中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先生”。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于1979年。1993年,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第15个年头,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之下,给刑事诉讼领域带来的挑战也接踵而至:司法理念滞后、有罪推定的痕迹明显、一审程序先定后审、疑案处理原则不明确⋯⋯这部带有“应急”色彩的刑诉法,显得越来越过时。
而当时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的陈光中,极力主张修改刑诉法。
在此之前,陈光中与他的学生王洪祥合力写出了关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论文要点,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的赞赏与支持。
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陈光中成立一个工作班子,起草刑诉法修改建议意见。陈光中将中国政法大学当时几乎所有搞刑诉的教授、老师、博士生都组织起来,参加这个工作组。
1993年 10 月,工作组正式运作。他们一方面调查国内的情况,另一方面组织一个考察小组,到国外考察。
用了两年时间,工作组完成了新刑诉法的起草工作。陈光中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建议稿最重要的建议有三条:一是改革审判方式,增加辩方的话语权;二是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三是确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相比于属于实体法的刑法,属于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往往困难重重。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权和私权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务部门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各方博弈激烈。
涉及多方权益的“疑罪从无”,辩论激烈。“反对者的顾虑就是怕漏掉有罪的人。”陈光中回忆道。
1995 年,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时任人大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带队参加,听取学者对于修法的意见。当与会代表拿到修正案草稿时,年会就变成征求意见会了。
此后,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立法部门还特地召开了上百人参加的座谈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律师、学者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人员与会。这也是法工委把修正案草稿拿到人大常委会前召开的最后一次座谈会。
然而,座谈会结束后,“疑罪从无”仍然没能写入修正案草稿,这让陈光中焦急万分。
王汉斌与陈光中做了一次详谈。陈光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谈主要谈了三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疑罪从无”,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二是法庭审判应设简易程序,正规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以节省人力物力。三是现行死刑执行成本大,建议注射执行。关于“疑罪从无”写入修正案,陈光中据理力争,“全世界都是这么做,规定了有一定的风险,但不规定,错判的可能性更大。”
“后来这三条都写进去了。”陈光中说。
据统计,《修改建议稿》中约有65%的修改建议被新刑事诉讼法所采纳,其中包括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律师提前到侦查程序就介入,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以及改革死刑执行方法、使之更加人道等。
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使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陈光中先生也因此被称为“中国新刑事诉讼法之父”。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曾对媒体感叹:“1996 年刑诉法的修改、疑罪从无的入法,毫不夸张地说,他(陈光中)是居功至伟。”
捍卫者:“惩治犯罪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并重”
陈光中喜欢看新闻,手机里装了两个新闻APP,“热点事件我都会同步知道。”
他最近一次为公共话题发声,是关注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呼吁要从刑事制度上为民营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从雷洋案、聂树斌案再到呼格案、于欢案,每当一些案件成为社会热点时,媒体记者们总是会找到陈光中,希望听到他的观点与声音,陈光中总是有求必应。
“遇到冤案、错案,我自认为应该要表述我的声音。”陈光中认为,个案不仅仅是个案,个案会折射出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普遍效应,从而由个案的正义发展到普遍的正义。
陈光中认为,热点事件中,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也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自己一直希望用法律作为武器来改造社会。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他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一生治学的指针。他认为,法治要与民主结合起来,“民主需要法治来保障,法治要体现民主,离开民主法治可能会走向专制的歪路。”
陈光中有三大理念,一是法治要与民主结合起来;二是惩治犯罪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并重;三是加强辩护制度建设,保障辩护权。他说,有种历史的使命感在推动着他不断为此努力。
陈光中的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撰文称,陈光中的学术主张里充满了人文主义的张力。
早在1986年,陈光中就撰文力倡中国应当借鉴国际的经验,建立刑事赔偿制度,成为中国最早提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学者之一。
在1999年对宪法的重要修改过程中,陈光中是参与全国人大组织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少数法学教授之一。陈光中提出要在宪法里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陈光中力主取消收容审查;力主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力主审判方式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同时应当扩大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主张把死刑执行方法改革得更文明、更人道等。这些主张都被后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
虽然已经年届八旬,陈光中还在努力推动一些新的理念入法,例如实行非法证据相对排除规则、相对的沉默权制度、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 “夫弹痤者痛,饮药者苦,为苦惫之故,不弹痤饮药,则身不活,病不已矣。” 他坚信,要解决中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弊端,提高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必将确立这些制度。
他乐观地预言,实行这些改革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责任编辑:郭惠芬